(一)军人退役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的安置接收证明、退役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落户地的居民户口簿(单独立户的,提交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二)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四)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由本人凭现居住地未落户证明等向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在我省居住满3年,且原籍户口在省内,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