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警务信息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4-0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1436

服务指南(收养申报)

发布日期: 2026-04-02 19:05 文章来源:中国·湖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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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弃婴(儿童),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应当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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