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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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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问题解答(1)

发布日期: 2024-10-24 10:49 责任编辑:湖口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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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适用解答

为推进《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落地实施,现针对各地提出的相关条款适用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适用范围方面

1.问:《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村集体资金、国有企业自筹资金?

答:使用村集体资金、国有企业自筹资金且不属于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不属于《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由各地自行加强监管。

二、项目决策方面

2.问:涉密项目在决策时是否要公开相关内容?

答:依法确定为涉密项目的,按保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不得违规将非涉密项目确定为涉密项目,以规避决策公开、招投标等要求。

3.问:分级分类建立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具体怎么操作?

答:各地可结合实际,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全县(市、区)统一的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也可按县(区)、乡镇、村(社区),建立分层级的统一项目库。还可根据农业、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特点,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本地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统一归口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管理。

4.问:对暂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争资储备项目,是不是不能进入项目库?

答:项目可入库。

三、项目审批方面

5.问:装修、拆除、修缮类工程是否要进行赋码管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

答:如属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建设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类工程,应进行赋码管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如属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建设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不属于《实施办法》管理范围,可按部门预算资金进行管理。

6.问:村(社区)级项目是否需要项目赋码?

答: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申请赋码管理。

7.问:抢险救灾或应急恢复项目是否可以实施后再履行项目赋码手续?

答:对抢险救灾或应急恢复项目,可在实施前申请赋码,也可在实施过程中同步申请赋码,或在实施后补办赋码手续。

8.问:各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最低投资额标准是否有明确要求?对最低投资额标准以下的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应如何管理?

答: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因素,在10~50万元区间,合理确定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最低投资额标准。对最低投资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地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格式文本的内容,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按程序报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最低投资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咨询单位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程序报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问:各地如何编制可研报告统一格式文本?

答:各地可对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要求,编制全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统一的格式文本,明确关键要素,供县(市、区)使用。格式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概述(项目概况、项目单位概况、编制依据、主要结论和建议)、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项目选址或选线、节约集约用地、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项目影响效果、研究结论建议、附件等,简化相关内容。

10.问: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进行打捆审批,是否只需申请一个项目代码?是否要批初步设计?是否可以分开招标?

答: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需打捆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整合为一个项目申报,申请一个项目代码,并按一个项目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应作为一个项目实施的项目,拆分成若干个项目分开交易以规避公开招标。

11.问:《实施办法》明确“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是否需明确具体的投资范围,分档次确定需要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

答:各地可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大小、行业要求等情形,依法依规分类优化相关审批的办理条件和程序。

12.问:根据第21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等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审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可研报告审批?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合并编制,由发展改革等承担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地对最低投资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一般由发展改革等承担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

13.问:如果1个大项目按照部门实施分成5个小项目,且5个小项目都公开招标,是否属于违规拆分项目?

答:原则上不得将应作为一个项目实施的项目拆分为若干小项目,分别进行审批和招标。

四、招标采购方面

14.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交易,请问是采用什么方式进行交易?

答: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的,依法依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交易。

15.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馆采购,只有“直购”和“竞价”两种方式,无“比选”“随机抽取”方式,该如何处理?

答: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货物项目,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可采用竞价等方式交易。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具备“比选”“随机抽取”等交易功能的,可选择进入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交易。

16.问:有关设区市政策规定“未达到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须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馆进行采购”,与《实施办法》“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的规定不一致,县区应该执行哪个规定?

答:对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决定直接发包的,在具体操作时,可按规定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平台,采用直购方式进行交易。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明确继续执行本地更严规定,也可根据《实施办法》修订完善本地相关规定。

17.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而《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规定“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如何处理?

答: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且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按规定应通过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平台交易的,在具体操作时,可通过相关平台采取直购方式进行交易。

18.问:各地是否可以对可直接发包的50万元以下的标准,适当予以调整?

答:各地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结合实际,在《实施办法》规定可直接发包的限额标准以下,对不同项目直接发包程序分类进行细化。

19.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货物,可否直接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答:对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货物,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依法建设、生产能力的,可依法依规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项目后,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20.问:采用比选是自行邀请几家进行比选还是公开邀请后,从报名名单里进行比选。

答:原则上应公开邀请,通过比价方式从报名且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中确定中选单位。

21.问:小额工程实施中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事项,采取何种方式选定?

答:适用《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根据项目规模选择交易方式,即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或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进行公开交易;5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经集体决策后,通过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采用直购方式进行交易。

22.问:按照《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均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如何处理?

答: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地方有依法依规建设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的,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地方限额以下交易平台交易;地方没有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的,继续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3.问: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什么时候上线?商家中标要不要向平台缴费?

答: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将于今年10月底上线运行,交易规则和流程将与现行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在小额工程交易专区上线前,各地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用工程招投标子系统、政府采购子系统开展相关交易。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是否收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如遇违规收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4.问:鼓励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是否包括邀请招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否接受小额工程公开招标?

答: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符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支持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场交易。‌

五、建设管理方面

25.问:什么项目必须聘请监理,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按《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86号)等规定执行,其中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属于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26.问:村民监督理事会监督是否等同于监理?

答:在乡村实施的50万元以下一般项目,采取村民理事会等形式进行监督的,可不再聘请监理单位。属于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的,应聘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7.问:一般实行总价包干合同就不再实行变更签证,签订总价包干合同的,是否适用《实施办法》第14条“严格控制变更签证”的要求?

答: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签证手续。

28.问:变更签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其他地区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地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的具体程序。

29.问:变更签证追加投资超过合同价10%时,应如何办理结算?是否可以最终结算审核价为依据?

答: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超过的,应严格履行变更手续后据实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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