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7-0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967

关于规范湖口县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03 11:02 责任编辑:湖口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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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湖口县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湖口县住建局、湖口高新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湖口县供电公司,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县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县供电公司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供电公司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全县各社区、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具备运营能力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五、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县供电公司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六、依法加强监管。各相关单位要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根据投诉举报和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湖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7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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