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1-2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14097

关于湖口县大市场原汽车站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3-11-22 16:25 责任编辑:湖口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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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关于湖口县大市场原汽车站停车场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口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大市场原汽车站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促进我县交通出行结构优化,提高停车泊位利用效率,减少公共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江西省定价目录》、《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九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九价费字〔2017〕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成本调查测算、广泛调研,参照周边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充分考虑停车场经营负担压力,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召开了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口县大市场原汽车站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小型车辆(7座及以下)停放45分钟内(含)免费,45分钟至2小时5元,2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24小时(含)15元封顶,包月200元/车/月。

2.大型车辆(7座以上)停放45分钟内(含)免费,45分钟至2小时8元,2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1.5元,24小时(含)40元封顶,包月400元/车/月。

3.停车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4.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开始计费,不再设置免费时段。

5.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收费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优惠政策

1.新能源车实行时段1小时内(含)免费,之后时段按50%的标准收费。

2.凡执行任务的车辆、警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公务执法车以及临时停放的残疾人使用的已办理车牌证、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辆(营运车辆除外)免收停车费。

3.两轮车、三轮车实行免费停放,但需在指定区域停放管理。

四、相关要求

1.停车场经营者认真做好收费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定价形式、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电话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2.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须向车辆停放者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不开具发票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

                                            湖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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