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多次指出部分省市区“两高”项目管理问题。国家发改委先后下发通知督促提醒,要求各地采取严厉举措,加强节能审查管理,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2023年完成节能未批先建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整改后,我省部分地方仍然发生节能未批先建问题,个别设区市情况突出。部分地方“两高”项目上马惯性依然存在,仍有多个“两高”项目待批复或拟在“十四五”期间建设。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有关工作要求,有力有效管控“两高”项目,进一步强化节能审查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全省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和节能未批先建管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主要界定了“两高”项目管控范围,明确了“两高”项目审查论证要求、能效准入要求及分类实行能耗替代的要求等。
二是进一步严格节能未批先建管控。主要界定了节能未批先建情形,明确了对相关地方及责任人的惩戒要求、节能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况、未批先建整改落实要求、能耗替代要求及综合考核扣分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