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价格收费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1-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1684

关于湖口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暨制定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听证会报告

发布日期: 2025-11-18 16:26 文章来源:中国·湖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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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湖口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暨制定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听证会于2025年11月11日下午在湖口县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顺利召开。现将本次听证会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共邀请听证参加人员39名,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经营者、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其中:消费者24名;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人员13名;经营者2名;旁听人员3名;听证人3名。听证参加人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应到39人,实到37人,2人因事请假,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相关的规定。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人3名,分别为县发改委副主任曾孝龙、财政金融物价股丁浩杰及卢鸿宇。

听证会由县发改委副主任曾孝龙主持,会上宣布了听证会议程、听证会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由财政金融物价股卢鸿宇同志陈述听证方案;由定价成本监审人丁浩杰同志对湖口县城镇供水价格及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作介绍。

会上,各位听证参加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听证方案,对拟定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县发改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作了解答。

二、听证方案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江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依据湖口县城镇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结论,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周边价格水平,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定了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一)湖口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1.进一步规范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文件要求,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此次水价调整,我县非居民用水分类中不再细化工业园区工业用水项。

2.继续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继续按照居民三级阶梯用水实施,按累计用水量计算,阶梯水价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居民按基本人口每户5人核定。

1)一级阶梯水量:年用水量360吨以下;(2)二级阶梯水量:年用水量361—600吨之间;(3)三级阶梯水量:年用水量600吨以上;(4)五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相应增加6吨;(5)居民阶梯水价以12个月为周期核算。

3.拟定的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具体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水价调整为1.58元/吨,第二级阶梯水价调整为2.37元/吨,第三级阶梯水价调整为4.74元/吨;合表户居民用水水价调整为1.64元/吨;非居民用水水价(第一档用水)调整为2.05元/吨;特种用水水价(第一档用水)调整为6.32元/吨;上述价格不包含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按现行政策标准0.08元/吨执行。

4.有关事项

1)为充分考虑低收入特困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影响,对特困供养及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每户每月免费供应3吨自来水,按月抵扣。

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1.58元/吨(不含水资源税)执行。

(二)拟定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

1.执行范围

全县以城镇水厂为水源,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与农村原有供水管网连通的方式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地区的用水户(具备完整制水设备和输配管网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除外)。

2.拟定的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薄弱环节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5〕40号)文件规定,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供水价格,执行“同网同价”,按照我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同监督”原则,依据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按照本次调整的城镇供水收费标准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1.58元/吨(第一阶梯);非居民用水2.05元/吨;特种行业用水6.32元/吨;以上水价均不含水资源税。当我县城镇供水价格有所调整时,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自动调整到位。

3.有关事项

1)为充分考虑低收入特困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对其影响,对农村特困供养及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每户每月免费供应3吨自来水,按月抵扣。

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1.58元/吨(不含水资源税)执行。

三、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建议情况

听证会上,37位与会人员作了现场发言,3名旁听人员作书面发言。听证会参加人围绕听证方案,从不同角度对拟定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提出了客观科学的意见和建议其中:35人赞同调价方案,1人不赞同,1人持保留意见,具体意见建议整理如下:1.共有5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加强供水保障,解决水压不稳定、节假日水压小、管网漏损的问题;2.共有4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强化供水服务,加强收费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问题响应及处置能力;3.共有3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进一步提高自来水水质,保障群众用水安全;4.共有2名听证会参加人表示非居民用水中工业用水涨价幅度偏高,对企业成本支出影响较大,不利于营商环境;5.有1名听证会参加人表示三类用水比价关系不符合政策文件中1:1.3~1.8:5~8的规定,建议修改。

四、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采纳“建议加强供水保障,解决水压不稳定、节假日水压小、管网漏损的问题。”将联合有关部门督促县供水公司加快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的标准化改造,加强对供水管网、加压设施的日常巡查,做好用水高峰期的负荷预测和供水调配,着力解决我县供水漏损率高、水压不足等问题,持续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2.采纳“建议强化供水服务,加强收费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问题响应及处置能力。”将联合住建、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督促县供水公司强化供水服务,加强对收费、客服等一线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政策解读、业务办理、问题处置等能力,同时畅通咨询投诉渠道,针对居民的问题诉求,应及时有效处理。

3.采纳“建议进一步提高自来水水质,保障群众用水安全。”要求县供水公司严格落实水质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其规范制水工艺操作,强化水质净化及消毒环节管控,加密水质检测频次,加强对重金属、微生物等关键指标的监测,确保水质达标,全力保障我县居民饮水用水安全。

4.采纳“征求意见稿中,三类用水比价关系不符合政策文件中1:1.3~1.8:5~8的规定,建议修改。”原拟定收费标准中,居民生活用水(不含水资源税)为1.58元/吨、非居民用水(不含水资源税)为2.05元/吨特种用水(不含水资源税)为6.32元/吨比价关系为1:1.3:4,其中特种用水价格不符合《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三类用水比价关系为1:5~8的规定,目前已将特种用水的拟定收费标准更改为7.9元/吨更改后三类用水的比价关系为1:1.3:5。

5.未采纳“非居民用水中工业用水涨价幅度偏高,对企业成本支出影响较大,不利于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政府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目前我县执行的工业园区工业用水是“非居民用水”下的细分项,其收费标准按优惠价1.72元/吨(不含水资源税)执行,低于我县非居民用水价格1.92元/吨(不含水资源税),属于超越法定权限对特定经营者提供的违规优惠政策,应进行规范清理,故此次水价调整,我县非居民用水分类中不再细化工业园区工业用水项,工业园区工业用水与其他非居民用水(如商业、行政用水等)执行统一价格标准,导致从直观上看工业园区工业用水价格涨幅相对明显,其实本质上是清理违规优惠,回归公平定价,实现“同类用水同价”的合理调整。

召开本次会议旨在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建议,为政府定价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使出台价格决策更加科学合理。本次听证会上各参加人都对听证方案进行了认真地探讨研究,发表的意见与建议客观、科学、合法、合理。

县发改委将梳理采纳各方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社会征求意见情况,对拟定的收费标准做进一步修订完善,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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