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县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江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县发改委于2025年8月中旬启动调整湖口县城镇供水价格及制定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工作程序。
二、起草过程
县发改委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对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城镇供水及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参照周边价格水平,并结合我县实际的基础上,拟定了湖口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及制定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听证方案。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分别于2025年10月9日及10月2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调整湖口县城镇供水价格暨制定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听证会的公告》,于2025年11月11日召开了湖口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暨制定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为进一步征集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方意见,于2025年10月26日及12月3日分两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根据听证会、社会各方及各单位意见建议,结合我县实际,对《湖口县城镇供水价格及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调定价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按有关规定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了该文件。
三、主要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江西省定价目录》《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规范水价分类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规定,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统一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我县非居民用水分类中不再细化工业园区工业用水细项。
(二)继续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继续按照居民三级阶梯用水实施,按累计用水量计算,阶梯水价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
(三)调整城镇供水价格
“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后的第一级阶梯用水水价为1.58元/吨,第二级阶梯用水水价为2.37元/吨,第三级阶梯用水水价为4.74元/吨。合表用户调整后的用水价格为1.64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05元/吨(第一档用水);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7.9元/吨(第一档用水)。以上价格均不包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污水处理费应按用水实际执收类别收取(代收)。
(四)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
根据我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同监督”原则,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按照本次调整的城镇供水收费标准执行,当我县城镇供水价格有所调整时,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价格自动调整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