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湖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凡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一)城区常住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41-61元; (二)城区常住人口50万及以上到100万以下的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1-36元; (三)城区常住人口20万及以上到50万以下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7-27元; (四)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3-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和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每平方米征收8-13元。 |
政府制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税〔2025〕10号 | |
| 2 | 湖口县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政府制定,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 3 | 储备利用中心 | 事业单位 | 交易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交易服务费 | 100万元以下2.250% 101-500 万元1.350% (分段式,具体可查看文件) |
政府制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 ||
| 4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交易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式交易服务费 | 1800元/宗 | 政府制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改价格〔2017〕790号、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 ||
| 5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 政府制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 6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政府制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 ||||
| 7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详见有关文件。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 政府制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 8 | 湖口县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1.县中心主次干道经营0.2-0.7元,基建或其他0.08-0.3元,支区间道路经营0.1-0.6元,基建或其他0.06-0.2元;2.县中心外主次干道经营0.1-0.4元,基建或其他0.06-0.2元,支区间道路经营0.03-0.4元,基建或其他0.04-0.12元。 | 政府制定,原江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现江西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转发建城[1993]410号文和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城城字[1994]第4号、赣价费字[1994]第510号、赣财综字[1994]第00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第28号)和关于执行《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赣建城[2006]41号) | 由县行政审批局执收 |
| 9 | 湖口县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 | 事业单位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用于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 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月每户5元缴纳;县城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境外驻宁单位卫生费按在册干部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5元缴纳;商店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按8元的标准收取,面积在40—100平方米的每月按15元的标准收取,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收取,饮食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30元收取,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收取。 | 政府制定,湖口县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关于规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发改价字〔2024〕8号) | ||
| 10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 |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吨0.85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吨1.20元。 | 政府制定,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湖口县政府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赣发改收费字〔2018〕11号)和《关于调整湖口县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湖府办字〔2018〕50号) | 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内,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征,代征单位在水票票据中另设“污水处理费”项目随水费征收 | |
| 11 | 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 ①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施工合同额的1.5%存储。 ②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但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 |
| 12 | 湖口县广电网络公司 | 本级 | 企业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主终端,城市居民用户24元/月,农村居民用户20元/月;副终端,5元/月。非居民用户每一个接收终端均为主终端,其收视维护费按可按不高于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的90%,由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与用户协商确定。 | 政府制定,江西省发改委 | 赣发改收费字〔2010〕106号、赣发改收费〔2016〕7号、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 | |
| 13 | 湖口县公安局 | 湖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政府制定,江西省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 |
| 14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需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 政府制定,江西省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
| 15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政府制定,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
| 16 | 湖口县总工会 | 本级 | 群团组织 | 工会经费 | 会费 |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 职工工资总额2%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
| 17 | 湖口县司法局 | 江西省湖口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声明、授权、委托等单方法律行为 | 法人或其他组织500元/件 | 政府制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120号 | |
|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 法人或其他组织500元/件 | |||||||||
| 证明证书执照 | 法人或其他组织500元/件 | |||||||||
| 证明文本相符 | 法人或其他组织200元/件 | |||||||||
|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600元/件 | |||||||||
| 18 | 湖口县水利局 | 本级 | 事业单位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0.8元/㎡。2、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 0.3元。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 |
政府制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由税务部门征收 |
| 19 | 湖口县水利局 | 本级 | 事业单位 | 水资源税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1.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地下水0.16元/立方米。 2.其他行业供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0.24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供水:地表水0.24元/立方米;地下水0.48元/立方米。 4.特殊取用水:(1)水力发电:地表水0.003元/千瓦时;地下水:/。(2)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水地表水0.003元/千瓦时。(3)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水地表水0.003元/千瓦时。(4)疏干排水:回收利用地下水0.2元/立方米。(5)疏干排水直接外排地下水0.4元/立方米。(5)水源热泵:地表水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1元/立方米。(6)冷却取用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0.24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水利厅 |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 由税务部门征收 |
| 20 | 湖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湖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 6元/剂次 | 政府制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1]617号 | |
| 21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诉讼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注: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
| 22 | 湖口县残疾人联合会 | 湖口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残保金 | 政府性基金 | 涉及残疾人就业相关事项 | 保障金全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政府制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残联 | 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财非税〔2019〕3号 | 由税务部门征收 |
| 23 | 湖口县发改委(国防动员办公室) | 湖口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根据新建民用建筑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300/㎡(经济发达镇800/㎡) | 政府制定,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 | 由税务部门征收 |
| 24 | 九江湖口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 本级 | 企业 | 天然气销售价格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天然气气费 |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3.36 元/立方米(含税)。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为3.95元/立方米(含税), | 政府制定、湖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湖发改价字〔2024〕17号关于联动调整九江湖口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湖发改价字〔2025〕12号关于联动调整九江湖口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
| 25 | 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 本级 | 企业 | 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来水水费 | 1.92元/吨 (园区企业1.72元/吨) 特种行业用水5.92元/吨 |
政府制定,原湖口县物价局 | 关于湖口县城区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暨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批复湖价字〔2017〕28号 | |
| 26 | 湖口县兴湖控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本级 | 企业 | 工业污水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 | 收费标准为6.2元/吨 | 政府制定、湖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试行)转为正式执行标准的通知(湖发改价字〔2023〕6号) | |
| 27 | 国家税务总局湖口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电力用户 |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区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0-4.1934375厘/千瓦时。江西省现行征收标准为1.5525厘/千瓦时。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赣财非税〔2019〕6号 | |
| 28 | 国家税务总局湖口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利建设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水利建设基金 |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三)省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四)指定用于我省水利建设的各种捐资,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五)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和城乡水务统筹的城市可将提取标准提高到30%。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国务院确定的南昌市、九江市,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景德镇市、鹰潭市、新余市、萍乡市、赣州市、吉安市、上饶市、宜春市、抚州市,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市。详见财综(2011〕2号、赣府发〔2011〕2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赣府发〔1995〕63号,赣财综〔1996〕42号,赣府厅发〔1998〕54号,赣府厅发〔2000〕48号,赣府发〔2011〕23号,赣财非税〔2016〕14号,赣财税〔2020〕18号,赣财税〔2021〕28号 | |
| 29 | 国家税务总局湖口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教育费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增值税、消费税缴纳义务人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 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赣财法〔2019〕13号,赣财非税〔2019〕6号,赣财税〔2022〕2号,赣财税〔2022〕11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 |
| 30 | 国家税务总局湖口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增值税、消费税缴纳义务人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赣府厅发〔2010〕36号,赣财法〔2019〕13号,赣财非税〔2019〕6号,赣财税〔2022〕2号,赣财税〔2022〕11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 |
| 31 | 国家税务总局湖口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政府性基金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 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赣地税发〔2011〕44号,赣财非税〔2019〕6号、7号,赣财税〔2025〕7号 | |
| 32 | 国家税务总局湖口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占用林地面积的用地单位 | 区分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在区域,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不低于3-40元/平方米,具体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我省现行征收标准为:(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赣财非税〔2016〕3号,赣税发〔2022〕194号 |
- 信息类别: 价格收费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2-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7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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