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价格收费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8-2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352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8-28 13:49 责任编辑:湖口县发改委
字号: 〖大 小〗

关联导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

202559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四条     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商业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第五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1.伙食费:学校自主经营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学校承包经营食堂或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并由学校统一收取,不得由承包方或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学校不得从伙食费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学校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承包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或挪用食堂资金,不得向承包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承包费、租赁费等费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收取伙食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课后服务费: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包括课后托管服务费和课后兴趣活动服务费。课后托管服务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下午放学后至18点,为有需求的学生家长提供在校学生托管服务;课后兴趣活动服务指学校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等假期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体育、艺术、科普等兴趣服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上述两项收费由市、县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依据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适当补助、财政补贴等因素核定准许成本,制定收费标准,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按城市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指导做好辖区内课后服务收费相关工作。

3.社会实践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属于服务性收费,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

4.研学旅行费: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属于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

5.教科书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高中阶段教科书费含与教科书配套数字音像材料属于代收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

6.学习资料印刷费:普通高中在完成既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之外,由学生自愿选用学校或委托第三方印刷的纸质作业及学习资料(包括学生课后巩固练习和复习等课外作业)的,学校可以按照不高于每生每学年高一400元、高二400元、高三500元收取学习资料印刷费,用于补偿学校印刷成本。对具备印刷条件的学校按服务性收费收取,对不具备印刷条件的学校按代收费收取。学习资料印刷费按学期收取。

7.学生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费属于代收费,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8.校服费:校服费属于代收费。其采购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第七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第八条     各地要按规定将经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单独核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教育缴费云平台”进行缴费。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缴入学校实有资金账户或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账户,由学校按规定要求据实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第十条     各地要将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增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发改、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68日起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