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交通出行结构优化,提高停车泊位利用效率,减少公共资源浪费,维护好火车站“城市窗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江西省定价目录》《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九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九价费字〔2017〕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成本调查测算、广泛调研,参照周边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充分考虑停车场经营负担压力,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听证会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口县火车站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九座以下(含九座)小型载客车辆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至2小时内3元,停放2小时以上每超1小时加收1元,全天10元封顶。
2.停车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3.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开始计费,不再设置免费时段。
4.因停车场设施规划原因,暂时不考虑停放九座以上客货车辆,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停放服务费按上述标准计收。
二、执行时间
自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优惠政策
1.新能源车实行时段1小时内(含)免费,之后时段按50%的标准收费。
2.凡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公务执法车等车辆免收停车费。
3.临时停放的残疾人使用的已办理车牌证、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辆(营运车辆除外)免收停车费。
4.两轮车、三轮车实行免费停放,但需服从停放管理规定。
四、相关要求
1.停车场经营者认真做好收费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定价形式、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电话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2.停车场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须向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不开具发票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