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供水行业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供水经营企业:
根据《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供水行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规定,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公共管网入户部分,由用水户筹资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改装、拆除和迁建农村供水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清理规范农村供水行业收费,严禁向用水户违规收取各种名目开户费用、工程费用、计量装置费用及配套费用。
三、用水户自愿委托供水工程经营单位施工建设用水户产权部分的,除正常建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安装协议,明确建安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四、各供水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农村集中供水一户一表、全面计量收费、价格收费公示等制度,规范水费计收,促进降本增效,推动农村供水质量和服务不断提升。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口县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口县农村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湖价字〔2018〕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