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5-2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22685

关于进一步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26 10:25 责任编辑:湖口县大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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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村党支部行政村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紧急信息报送机制,确保联络顺畅、反应迅速,更好地为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及时处置紧急突发事件提供准确信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确保紧急信息应报必报、应报尽报、及时如实上报。

二、明确报送要求。各单位如遇重大事情必须首先向乡主要领导报告是严格报送时限。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发后2小时内未报,视为迟报;事发后3小时内未报,或其他渠道已报及媒体披露后再报的,视为瞒报。是加强现场报送。村辖区内发生的事情,村干部须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分管领导须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就现场情况进行报告。建立紧急事件现场联络员制度,现场联络员要与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系,乡值班室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向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不断提升紧急信息现场搜集和报送能力。是明确报送范围。紧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紧急信息(具体报送范围见附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三、严格落实责任。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各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制度,认真查找和改进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乡党委政府将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乡值班室电话:0792-6532910

附件紧急事件信息报送范围

             

                         2022年526

(此件主动公开)

附:

       紧急事件信息报送范围(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紧急信息报送范围予以界定,作为各地各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紧急信息的依据。(文中数据“以 上”均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一) 水旱灾害

1.长江、鄱阳湖及修河水位超警戒线,且呈上涨趋势。

2.保护耕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堤防发生决口,较重要的堤防 或保护耕地面积10000亩以上的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小型水库发生垮坝,中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大型水库水 位超汛限、开闸泄洪或发生较大险情。

4.全市10%以上农作物受旱。

5.洪水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国道通行中断。

(二) 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台风等极端天气造成1 人以上死亡(失踪)或3人以上受伤(表皮伤除外),或紧急转移安置 100人以上,或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造成高速公路、国道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或铁路停运的气象灾害。

4.造成300人以上旅客滞留的气象灾害。

(三) 地震灾害

1.监测到我市内2.0级以上地震。

2.我市周边发生的并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地震。

(四) 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踪)或3人以上受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瘟疫、松毛虫、杨树食叶 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在1个乡镇成灾,或连片发生1.5万亩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1.市际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其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踪)或3人以上受伤,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达到500平方米,财产损失达到200万元的火灾。

3.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较大飞行事故,列车相撞、颠覆、脱轨事故。

4.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5.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中断、阻塞或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在3小时以上的事故;铁路遭受破坏、造成通行中断的事故。港口遭受较严重损害,重要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

6.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总负荷的10%以上。

7.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2000户以上居 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8.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和大型活动、群众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表皮伤除外)的事故。

9.在市外发生,但造成我市人员重大伤亡的安全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中毒的,或需 疏散、转移群众300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 乡镇、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对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4.III类以上发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伤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辐射污染后果的。

5.因自然、生物、人为因素或环境污染造成濒危野生动物死亡的事件,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1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死亡3只以上,其他野生动物死亡20只以上;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他珍贵树木物种种群受到破坏,并导致大量死亡,甚至可能灭绝的事件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立方米(幼树3000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100亩以上的事件。

7.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较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8.造成跨设区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9.非法倾倒、埋藏有毒危险废物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发现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职业性肺炭疽等病例。

2.一周内,其他传染病在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学校、社区、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以上,或出现1例以上死亡病例。

3.在1个以上乡镇发现从未发生的传染病。

4.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非集体单位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6.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以外的其他急性中毒病例3例以上的。

7.发生鼠疫、非典、新冠肺炎、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8.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

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3例以上,或死亡1例以上。

9.医源性、实验室、化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10.其他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1.21日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在1个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4.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5.疫病在外市(地区)暴发流行,并与我市境内水生动物交互感染,在1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且疫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员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中30人以上的 举牌、打横幅、堵塞上访单位大门或公共交通30分钟以上的事件;参与人员50人以上聚集上访1小时内未有效劝解的事件;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或有可能赴省、进京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的事件;其他有较大影响的群体性阻工、罢工、罢课等事件。

2.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军队、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的事件。

3.参与人员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对抗性特征突出的事件。

4.堵塞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要街道的事件;阻挠、妨碍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工的事件。

5.参与人员20人以上(农村30人以上)或己造成人员伤亡的 群体性械斗事件。

6.各种暴监、暴乱、骚乱事件。

7.学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因学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等敏感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8.影响较大的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较大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敌对分子、民族分裂分子和民运分子制造的恐怖、暴力事件;非法结社、集会及各类民间非法组织活动等。

9.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或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10.出现跨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11.其他较大群体性事件。

(二) 涉外以及港澳台突发事件

1.造成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在浮人员死亡(失踪)、重伤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市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 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国外或港、澳、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我市公民在外死亡(失踪)的,或需要尽快撤离我市机构和人员的,或我市公民在国外或港、澳、台需紧急救助的事件。

(三) 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在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3.本地金融机构己出现或将要现连锁反应,不能单独应对,需要市级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发生爆炸、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2.劫持列车、汽车等运输工具的案件。

3.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市内外重要知名人士,或袭击、劫持平民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的。

4.袭击驻市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5.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的。

6.声称在重要部位、公共聚集场所安放炸药、危险物品,或预谋行凶造成社会恐慌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恐吓案件。

(五)刑事案件

1.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的恶性刑事案件.

2.在公共场所发生的爆炸、纵火、投毒、投放危险品等案件,或邮寄危险品造成公共安全重大隐患的案件。

3.发生在金融单位的抢劫、抢夺、盗窃现金20万元人民币、财物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抢劫、抢夺、盗窃案件。

4.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全国或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市投资的大中型企业法人代表等有影响的重要人士的刑事案件。

5.发生涉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情报的案件、军警伤亡案件以及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各种刑事案件。

6.破坏铁路、桥梁、隧道、水电气输送网络、主干道通信网络等重要民生设施造成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7.危害性大的剧毒物品、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

8.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9.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10.案值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 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证案等金融犯罪案件,面值5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11.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较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12.非法猎捕、集、贩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的较大案件。

13.较大的制贩毒品案件。

14.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校园内的人身伤害案件,或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校园外但涉及学生1人以上的人身伤害案件。

15.纪检监察部门或政法机关负责监管、监控的对象及执法对象非正常死亡或逃脱的情况。

五、其他类

1.在国家级媒体、省内主要媒体、各大门户网站、境外网站 和微博、微信等引起炒作的涉市重要敏感信息。

2.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紧急情况。

3.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成为或可能成为社会热点的事件。

4.发生学生1人失踪(24小时以上)或1人以上意外死亡事件。

5.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件的串联性、内幕性、预警性、行动 性信息。

6.虽属一般级别但可能上升到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

7.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在敏感人群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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