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县级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预算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的精神要求,县财政局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县本级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本次县财政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象为5项2018年度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详见附件)。
二、评价工作方式
绩效评价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采取部门绩效自评价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由县直主管部门按照湖口县财政局《湖口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县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湖财绩[2019]1号)文件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将在部门绩效自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绩效评价工作分为部门绩效自评价、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三个阶段。
(一)部门绩效自评价阶段(7月31日前)。
1.7月26日前,主管部门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评价指标设定、评价方法确定等),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完成评价过程,分析评价结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2.7月31日前,主管部门将绩效自评报告,连同附件材料及电子文档,提交县财政局。
(二)财政绩效评价阶段(12月30日前)。
1.10月30日前,县财政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2.12月30日前,县财政局将绩效评价报告反馈给县直有关部门。
(三)评价结果应用阶段
县直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及绩效评价报告的意见,对该专项资金下年度财政预算作出安排。县财政局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评价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责任制,明确项目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有条件的可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的协调指导。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由部门的财务部门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具体实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提高自评质量。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口县财政局湖财绩[2019]1号通知要求,结合项目特点,严谨、务实、高效完成绩效自评价工作,撰写高质量的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县财政局。
(三)加强协调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予配合等情况,县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问责。
附件:2018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财政绩效评价项目表
湖口县财政局
2019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