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4年7月31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所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60元以下的罚款。
2、所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每平方米6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
1、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6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每平方米6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
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其中:
1、按要求改正的,罚款500-1500元。
2、未按要求改正的,罚款1500-2000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干上刻划、钉钉、缠绕、拴系拉线等损伤树木的行为;
(二)在城市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三)擅自攀爬、移动、刻画、涂污或者损坏围栏、标识牌等绿化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裁量基准】
1、损坏轻微的,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3、损坏特别严重的,可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