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0号)和《中共湖口县委办公室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口县城市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和实施我县城市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规定。
(二)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三)负责县城(含高新产业园,下同)市容秩序日常管理;负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
(四)负责对全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筑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五)负责县城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县城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环卫设施、公厕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垃圾分类的实施、督导,指导各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
(六)负责县数字城管平台建设、运行的指导、检查、考评;负责县数字城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依托县数字城管平台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评。
(七)拟订和实施县城户外广告规划,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和专项管理;负责组织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场地或设施使用权。
(八)负责县城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园林树木移植、砍伐及绿地临时占用的审批;参与县城园林绿化相关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方案会审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企业信用评价及信息管理;负责园林单位(小区)的创建工作。
(九)负责县城路灯照明管理工作,负责路灯照明设施的迁移、拆除的审批;参与县城路灯照明相关项目工程方案会审及路灯照明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十)负责县城城市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征收。
(十一)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县城区域市容秩序、环境卫生、路灯照明、园林绿化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县城规划区未按照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方案建设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对经规划主管部门已确认的违法建设会同相关单位予以拆除和处理;行使县城区域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侵占人行道的行政处罚权,建立与公安交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行使县城区域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油烟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县城区域市场监管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县城区域水利管理方面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县城区域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1、优化人行道交通通行。加强人行道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统筹规划停车泊位,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
2、推进市场化管养。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负责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公安交管部门在停车处罚方面的职责分工。两部门建立停车处罚联合执法机制,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罚信息录入交警违章查询系统。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综合性会务、信息宣传、综治信访、保密安全、政务公开、对外合作交流、财务、档案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队伍建设、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及重大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综合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会计核算、非税收入征缴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设备和执法队伍装备的计划、购置、更新工作;负责全局采购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工作效率、效能、效果的督查;负责对下属单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的督查;负责对环境卫生、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管理情况开展督查;负责对环卫、园林市场化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督查。负责对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对建筑垃圾清运作业单位进行监管和考核。指导和督促执法大队对渣(余)土、建筑垃圾等运输过程的规范管理。负责与县公安交管部门协调对接,建立并维护统一的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罚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制定中心城区道路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的规划设置。负责路灯照明、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园林方面的创建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各种灾害和突发事件以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应急处理工作。
(二)行政许可服务股。负责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收费、服务、证照发放等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再造及资料归档管理工作。负责局行政权责清单的调整工作;负责局驻行政中心窗口的管理。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全县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各类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全县全面实施。承办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工作。负责制订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准和重要法律文书的审查的把关。负责城管系统普法和法治单位创建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政务公开和局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建设及安全,负责收集、整理网络信息。负责舆情应对和组织协调媒体宣传;负责组织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工作。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协调、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落实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制,拟订并监督执行有关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标准。协调全县性环境卫生质量管理重大活动和专项治理行动、重大环境卫生质量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环境卫生保障工作。组织环境卫生市场化推进工作,核定城市道路保洁等级。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县城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负责县城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制定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
机关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2名。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湖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