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城市综合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8-0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8354

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 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07 15:28 责任编辑:湖口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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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九江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营商环境提质年改革任务落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办发电〔2021〕16 号)的有关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临街建筑物楼顶堆放杂物,楼顶绿化不符合承重安全和防渗要求,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未及时清除、清理场地,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人行道及外侧合法施划的停车泊位的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时维护修整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后及时整改的;

    五、违反《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城区河湖水域投肥投料进行水产养殖,在河岸和湖洲进行畜禽养殖,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擅自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首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的。

    八、违反《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的。

    九、违反《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的。

    十、违反《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的。

    十一、违反《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免罚清单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九江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九城管字[2021]12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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