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争创省级文明城市,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区所有商铺一律店内经营,严禁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修理、清洗、维修、装饰等经营活动。严禁向街道两侧和雨水口乱倒垃圾、乱扔杂物、乱泼污水。所有流动摊贩一律进入专业市场或疏导点等指定场所经营。
二、城区各单位、经营门店、个体工商户要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全面清扫、清洗、清除各类垃圾和杂物,严禁在门前乱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三、未经审批,城区任何单位、居民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设施、场地、各类空间以及其他载体上,利用门店招牌、大型电子显示屏、建筑工地围挡、市政公用设施等设置、悬挂、绘制、张贴的各类广告,应按照统一规划、总体协调、美化亮化、安全可靠的原则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四、城区农贸市场商品一律划行归市,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和良好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占道堆放物品;严禁在市场内及周边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挂、乱泼乱倒;市场内所售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市场内及周边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暴露垃圾,无污水漫溢。
五、严禁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批准,城区单位、居民不得私自搭建影响市容市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六、城区车辆一律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点)按划线区域规范停放。
七、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要规范管理、文明施工,按标准硬化出口通道,配齐冲洗设施,按要求设置围挡,运输车辆牌照清晰、车厢密闭,严禁车辆抛撒、车辆带泥上路等破坏环境的行为,维护城区道路整洁干净。
八、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湖口县城市管理局
2021 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