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5-25
  • 文件编号: 湖府办发〔2023〕4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7089

湖口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25 09:50 责任编辑:湖口县政府办
字号: 〖大 小〗

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湖口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25日     

湖口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提高国有企业资本效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县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二章  企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条  湖口县财政局(国资局)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我县国有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纪委监委、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国有企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企业人事管理

第三条  企业“三定方案”(定岗、定编、定薪)。国有企业的“三定方案”由企业提出建议,县财政局(国资局)、县人社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干部任免。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县委、县政府进行任免。企业中层干部和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国有企业提交拟定任用方案,经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员工管理。国有企业的用工总规模,不得突破企业上报的“三定方案”批准核定后的人员控制数,具体按照湖办字【2022】20号文件要求执行。国有企业每年应制定年度用工计划报人社局、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核。企业人员招聘应根据经审定的年度用人计划,按照“公开招聘、从严控制、逢进必考、择优录用”的原则执行。国有企业本级工作人员及所属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招聘方案应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方可实施。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招聘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招聘人员不得超过企业定编人数。

第六条  业绩考核。国有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县财政局(国资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专班负责实施。每年度开展全面考核,并对国有企业业绩做出评判,年度考核结果与国有企业薪酬和晋升挂钩。

(一)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或一年内被县委、县政府约谈三次的,国有企业被约谈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职务降级;

(二)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的,在职务晋升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抄送县委组织部;

(三)县委安排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挂职的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或一年内被县委、县政府约谈三次的,取消挂职并通报至原单位,抄报县委组织部;

(四)企业中层干部和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国有企业内部进行考核,考核评定不合格的给予职务降级,考核结果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五)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在聘期(签订聘用时间为准)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以任中为主。

第七条  员工薪酬。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与效益相适应的薪酬制度,企业高管以下人员及下属公司人员薪酬(不包含三级子公司)采取工资总额管理参照湖国资字【2022】9号文件,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根据“三定方案”提出,由企业各级子公司上报预算至母公司审批,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县委安排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的人员,兼职、挂职期间不得领取报酬。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向县财政局(国资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清产核资结果由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核确认。企业清产核资中需要核销损失,由县财政局(国资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重大资产损失情况报告县政府。

第十条  由县财政局(国资局)统一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依据县财政局(国资局)的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公司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并于每年年初向县财政局(国资局)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向县财政局(国资局)报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汇总数据,其他企业同时报送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国有企业向县财政局(国资局)报送财务快报;企业子公司应向其母公司报送财务快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应当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纳入财政总预算。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对国有企业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每年度经营获得的利润需按比例足额上缴县财政局(国资局)。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重要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等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制定、执行情况;

(二)企业及重要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年度投融资计划的制定、调整及完成情况;

(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提供担保、设置抵押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薪酬发放及履职情况。

(五)其他要求事项。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并给予指导。

第六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上市、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发展战略、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产核销、资产购置、企业融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重大投资项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章程的修改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国有独资企业长期发展规划,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国有产权(含股权)转让等事项须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重大的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出借资金。国有企业严禁向非国有单位、个人出借资金。需向其他国有单位出借资金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重大的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对国有企业之间或者有关联的国有企业可以提供担保。对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并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拟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5年以内,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出租、出借期限在5年(含)以上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重大的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国有企业涉及资产处置的,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内的向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资产原值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以下的,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资产原值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资产购置(不含生产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一次性购置固定资产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企业购置生产经营性资产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由企业决策;企业购置非生产经营的其他资产根据相关政府采购类办法执行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各级子企业及合伙企业等经营类企业需将设立情况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经营失误或危及国有企业重大权益的事项、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重大或有事项需向县财政局(国资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向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事前向县财政局(国资局)报告。代表国有一方的股东代表、董事、企业负责人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闭会后须及时将企业决策的重大事项向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项目工程依据合同(含二、三级子公司)按季度支付工程款,单笔金额达到400万(含)以上的,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指导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开展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监督检查。

第七章 企业财务审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年度内部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内审报告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每年年初需向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财务负债情况及人员管理情况等。

第八章  企业绩效考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明确经营责任,设定考核指标,通过下达经营目标、实施考核奖惩等方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需向县政府报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认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超预算审批、开支经费,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资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四)对企业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没有及时报告,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没有发现或者发现而没有提出预警或报告的;

(五)对应由县政府和财政局(国资局)审批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未申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到企业年度考核。

第四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混改合伙类企业组织机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