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9-29
  • 文件编号: 湖府办字〔2022〕56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01584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口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29 09:30 责任编辑:湖口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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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湖口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19年9月27日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湖口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府办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2022年9月29日      

湖口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4 扑救指挥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情监测

5.3 气象服务

5.4 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7.2 航空消防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演练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九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口县机构改革方案》《湖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

建立以专业森林消防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9.1。

1.6 预案体系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县公益林管护中心应当编制辖区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舆情监测,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和县政府分管林业副县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2名,由应急局、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协调落实县森防指的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县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组织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和森林火灾挂牌督办等相关工作。

(五)按照县森防指领导要求,做好预案启动、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县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对应”的要求,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武警湖口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电信湖口分公司、移动湖口分公司、联通湖口分公司、铁塔九江分公司湖口办事处、国网湖口供电公司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区和部门参加。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人武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根据县森防指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助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负责申请和协调入县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防火办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督促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基层林业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林业部门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的问题进行预判,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媒体开展森林防灭火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做好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和反面警示的舆论宣传监督工作;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县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根据需要,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县人社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森林防灭火表彰奖励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本系统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纳入全县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自觉性。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公路沿线责任范围内的火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应用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提供森林火灾处置所需的测绘技术支持,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的测绘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森林灭火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协调县级军供保障机构为政府组织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武警湖口中队: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在县森防指的业务指导下,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支援扑火救灾行动。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县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防灭火人员技能培训,加强森林防灭火装备器材配备;在县森防指统一领导下,配合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

电信、移动、联通湖口分公司:负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县森防指要求,重要时段免费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

铁塔九江分公司湖口办事处:负责协调森林防灭火前端视频监控点通信铁塔保障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电信、移动、联通三家运营商无线通信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的抢修、维护,为森林防灭火通信保障提供技术支撑。

国网湖口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备和线路隐患的巡检维护和沿线产权范围内可燃物清理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3.4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参与协调和指导。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县森防指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辖区的指挥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1),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内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外县(市、区)到我县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队伍,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 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本地扑救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乡(镇)调动半专业扑火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向县森防指申请,县森防指根据需要,下达支援调度命令,受援地负责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跨乡镇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见附件2)。

必要时,申请上级调派驻赣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力量、九江市本级及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救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实施细则见附件3)。

5.1.2 预警发布

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公安、林业和气象等部门加强联动,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乡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救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乡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级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乡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至少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应急局、林业局、公安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林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布置大量防火力量到重要区域,严防死守。

(4)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和村应急扑火小分队进入一级战备状态。

5.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生态气象中心、县气象台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林火远程监控、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5.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 信息管理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4.2 信息报告

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立即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县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初判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4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属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并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应及时提高指挥层级或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小分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和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按程序申请驻赣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队伍、市本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

各扑火力量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和临时休息地选择、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救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则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电网设施、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因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伤亡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IV级最低,I级最高。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响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1公顷以上,且林火未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12小时或其他时段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距县界2公里以内且对我县森林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县外森林火灾。

(5)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专业、辖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灾情况研判,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请求支援。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4)发生在重点时段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县界处且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2起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以上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按程序调动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相关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申请调动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和其他县(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属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县级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24小时、重点时段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指令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调动全县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3)必要时向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动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其他县(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全省机动专业队支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7)协调县级新闻媒体加强扑救火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森林火灾。

(2)死亡10人以上火灾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森林火灾,县已举全力仍未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政府县长、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亲赴一线指挥。

(2)调动全县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在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导下,全力处置火情。根据需要请求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6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7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

7 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7.2 航空消防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实施。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林业、气象、自然资源、国网湖口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物资保障

实行县、乡(镇)二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国家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防灭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防灭火实战需要。

7.5 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森林防灭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湖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森林火灾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物资消耗、扑救情况、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方面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不整改、事故不上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中央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总结,并抄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9.3 预案演练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原则上,县、乡级每1年至少开展一次。县公益林管护中心应当依法依规结合实际检查开展应急演练。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跨乡镇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3.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实施细则

附 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组

组成部门

工作职责

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县林业局

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

救援指挥组

牵头: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等。

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航空消防力量、驻赣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

医疗救治组

牵头:县卫生健康委

组成: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4

火灾监测组

牵头: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国网湖口供电公司等。

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5

应急保障组

牵头: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电信、移动、联通等。

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火灾前线指挥部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6

宣传报道组

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融媒体中心、电信、移动、联通湖口分公司等。

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

社会稳定组

牵头:县公安局

组成:县教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等。

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8

灾情评估组

牵头: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县林业局、县公安局等。

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9

专家支持组

专家组成员组成。

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附 2

跨乡镇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序号

区域

第一梯队

第二梯队

1

双钟镇(含国有林区)、马影镇区域

本区域乡镇半专业队、公益林管护中心半专业队、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村应急小分队为辅。

均桥镇、凰村镇

半专业队

2

凰村镇(含国有林区)、流泗镇区域

本区域乡镇半专业队、公益林管护中心半专业队、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村应急小分队为辅。

双钟镇、张青乡、大垅乡半专业队

3

张青乡(含国有林区)、付垅乡(含国有林区)、大垅乡区域

本区域乡镇半专业队、公益林管护中心半专业队、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村应急小分队为辅。

马影镇、武山镇、均桥镇、流泗镇

半专业队

4

武山镇(含国有林区)、均桥镇、城山镇区域

本区域乡镇半专业队、公益林管护中心半专业队、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村应急小分队为辅。

付垅乡、舜德乡、流芳乡半专业队

5

舜德乡、流芳乡区域

本区域乡镇半专业队、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村应急小分队为辅。

城山镇、武山镇

半专业队

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半专业扑火队为主,村级应急小分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重点区域和敏感地区发生森林火灾,在调集其他乡镇半专业队的同时,优先考虑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派驻赣森林消防大队、市本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省航空护林局直升飞机支援。

附 3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实施细则

森林火灾

预警级别

颜色标识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实 施 细 则

特别严重

红色

极度危险

极易

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 30 日

以上晴天,相对湿度 50%以下,

可能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严重

橙色

高度

危险

容易

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 20 日

以上晴天,相对湿度 50-60%,可

能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较重

黄色

中度

危险

较易

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 15 日

以上晴天,相对湿度 60-70%。

一般

蓝色

低度

危险

难以

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连续 7

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 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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