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提升服务效能。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妥善化解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对县政府主导的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征迁的统规自建房等项目,首次登记均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自有土地建设集资房的,首次登记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企业因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取得的房屋,或利用其处置的土地建设联建房、合作建房、集资房的,其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均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原批准的企业改制文件中明确约定由县政府承担或减免的,遵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问题楼盘的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税费的项目,如果房屋已销售备案的,对其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在报经县政府(或相对应的问题楼盘矛盾纠纷协调化解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相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房屋尚未办理销售许可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手续。
三、关于未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对在我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2016年3月底前)因历史原因不具备补办规划许可或规划核实等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在符合同期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对建设项目中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可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权属状况审查并代为申请办理;没有的,由县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或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审查并申请办理;问题楼盘的,由对应的问题楼盘矛盾纠纷协调化解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并代为申请办理;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的,由住建部门负责权属审查并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以在按程序公告无异议后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原房屋、土地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如属国有土地上的产权转移登记,其土地使用权须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须经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宗地边界核实调查,然后按不动产登记规则进行宗地合并或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由此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由权利人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后予以调整。
六、关于权属来源不清,不符合规划以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办理其不动产登记:
1.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土地;
2.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未依法处理到位的;
3.不符合规划的;
4.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
七、关于历史遗留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操作程序问题。
1.关于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的:
县自然资源局依原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依据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组织进行土地权籍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拟确权登记内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用途,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涉及改变用途或转移登记的,须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要分宗分户登记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需共同提出登记申请外,可单独依申请人申请,按不动产登记规则,办理分宗分户不动产登记。
2.关于土地使用权已登记、房屋所有权未登记的:
自然资源部门依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据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组织对拟确权房屋进行规划核实,符合规划的,出具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申请人凭此向住建部门或有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或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或建筑层数三层以下的无需提交)。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据此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或用途改变的,土地使用权须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
3.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未登记的:
自然资源部门依申请人申请,组织对拟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规划符合性等进行调查核实,权属清晰无争议且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申请人凭此向住建部门或有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或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及建筑层数三层以下的无需提供)。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据此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在国有土地上的土地,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
八、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补交的问题。
原则上以我县已公布实施的最新基准地价标准为基础,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备案价为依据,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确认,视以下不同情形执收土地出让金。
1.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超出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的,按评估确认地价100%标准补交;
2.土地使用权已登记,用途未改变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50%标准补交;
3.土地使用权已登记,但土地使用用途改变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0%标准补交。
九、其他有关问题。
1.对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其不动产登记须经有权处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办理。对已落户在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项目,因历史原因而未进行产权登记的,除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处理的外,可凭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意见,经县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其不动产登记机构据以办理登记手续。
2.对2016年3月底前,在城市规划区外,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而开发建设的移民建镇中心点、农民街、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点等的土地和房屋,因历史原因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其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补办手续,房屋建设及规划执行情况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规划证明为依据,所建房屋如果与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不严重违背,县自然资源部门据此补办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该不动产统一登记。
3.为提升效率,担当务实为民,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代行规划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职责。
十、因历史原因城市规划区外乡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不全而导致的不动产登记,参照此意见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发布之日起即实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此实施意见进行解释。
2022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