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湖口县部门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0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509

湖口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9-06 18:37 责任编辑:网站运维组
字号: 〖大 小〗

关联导读:

湖口县司法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版)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机构概况 机构职能 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领导信息 发布本部门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法规政策 政策文件 县政府以及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规划信息 规划计划 本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30号)
财政信息 财政预决算 公开本部门及下辖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
行政管理与服务 行政执法 1.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3.公布委托书,含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4.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5.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5.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7号)
重点领域信息 公共法律服务 1.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
2.公开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