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湖口县部门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0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492

湖口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9-06 18:23 责任编辑:网站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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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湖口县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版)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机构概况 机构职能 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领导信息 发布本部门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法规政策 政策文件 县政府以及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规划信息 规划计划 本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30号)
财政信息 财政预决算 公开本部门及下辖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
行政管理与服务 行政执法 1.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3.公布委托书,含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4.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5.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5.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7号)
重点领域信息 重大建设项目 1.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情况
2.重大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要求情况
3.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环境监测 1.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空气质量指数(AQI)和PM2.5浓度),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2.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
3.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结果(包括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监测点位、执行标准、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4.公开本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指标名称、监测指标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监测指标评价结论;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
5.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 号)、《“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土壤〔2021〕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环办厅函〔2019〕672号)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限,受理投诉举报途径,督察反馈问题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污染防治 1.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包括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2.公开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制定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执行情况,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
3.公开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4.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公开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有关情况;
5.放射性污染防治(本地区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信息)

6.污染源信息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监管信息),
7.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含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情况等信息
8.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
9.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环土壤〔2022〕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环办厅函〔2019〕672号)
水质监测 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土壤〔2021〕120号)
生态建设 1.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创建情况
2.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4.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
5.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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