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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6918

湖口县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11-16 责任编辑:网站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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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机构概况 机构设置与职能 机关名称、职能配置、组成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领导信息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法规政策 规范性文件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文;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等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政策文件 除规范性文件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政策解读 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的解读材料;线上政策咨询等 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规划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发展规划 公开各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政府工作报告 历年经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各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行政管理与服务 政务清单 1.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及对应的责任主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定期发布《湖口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湖口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公开收费项目、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列明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决策时间以及是否听证等信息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调查征集及反馈 1.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决策草案、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2.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3.公布相关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行政执法 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
3.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政务服务 1.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提供明确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投诉渠道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2.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3.便民服务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财政信息 县本级财政预决算 1.年度政府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2.年度政府决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政府债务 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部门财政预决算 1.年度政府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2.年度政府决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数据 县每季度财政收支情况,包括财政总收入、地方收入、全县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及同比增收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政府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2.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3.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减税降费 公开减税降费政策文件、政策解读、优惠享受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重点领域信息 重点民生项目 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如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公共资源配置 (一)住房保障:1.公开本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 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2.公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轮候对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及其综合评分办法 、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配租结果信息; 3.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等信息; 4.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二)农村危房改造:公开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
(三)国土空间规划:公开依法批准的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解读。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2.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公开住宅用地信息:存量住宅用地项目具体位置、土地面积、 开发企业等信息。
(五)土地与房屋征收: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2.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载明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期限、单位、联系方式、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3.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内容。
(六)公共资源交易: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七)国企招标:1.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2.公开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社会公益事业 (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1.救助政策与标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的政策、标准、申请条件等;2.救助对象与资金: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等;3.社会福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的政策服务项目、补贴标准、服务机构等信息。
(二)乡村振兴:1.公开监测对象、落实帮扶措施、标注风险消除等程序信息;2.公开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信息;3.公开有关方案、政策措施和工作推进情况。
(三)教育文体:1.学前教育:①公开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等方面信息;②公开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工作督导报告;③公开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2.义务教育:①公开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发展规划、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②公开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等信息;③公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受理相关信息;④公开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报告;⑤公开本地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等信息;⑥发布部分片区入学需求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预警提示;3.高中教育:公开高中教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学校;课表等信息;4.职业教育:公开职业教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教育质量评估结果、人才需求等信息;5.民办教育:①公开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②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评估结果信息;6.教育扶贫:公开特殊教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7.在每个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本地中小学课表全部上传到“晒课表”专栏进行公示(本单位网站首页或在政府官网显著位置)。
(四)医疗卫生:1.医疗机构:公开本地区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公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2.公共卫生:公开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公开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基本避孕服务、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顸防神经管缺陷项、病媒生物防制、农村妇女“两癌"检查、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服务对象、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流程、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要求、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3.健康宣传:公开专项健康科普信息,发布健康公益广告;4.疾病防控:公开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国家免疫规划、传染病疫情等信息。
(五)就业创业:1.公开本地区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就业供求信息;2.公开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3.公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4.公开招聘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注明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5.公开人才需求报告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信息;6.公开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的条件、申请及认定程序和援助措施、方式、补贴标准以及享受就业援助人员基本信息;7.公开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就业专项活动和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信息;8.公开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9.公开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补贴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信息。
(六)社会保障:1.公开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2.公开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3.公开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名录和社保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4.公开查处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信息;5.公开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信息;6.公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七)减灾救灾:1.备灾管理:公开灾害信息员队伍(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气象、地震等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2.灾后救助:公开灾情核定信息(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救助审定信息(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社会力量参与的灾害救助需求信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救助款物通知及划拨情况、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信息;3.款物管理:公开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4.及时发布需要社会力量参与的灾害救助需求信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养老服务:1.公开养老服务补贴有关政策、补贴条件、标准及申领程序信息;2.公开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以及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结果;3.公开本行政区域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具体内容和保障对象等内容;4.公开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综合评定结果信息。
(九)公共文化旅游:1.公开公共文化领域的政策与规划、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2.公布公共文化设施机构名录及建设和使用情况,公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共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和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开放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临时停止开放信息),以及文博单位名录;3.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包括活动时间、活动单位、活动地址、联系电话、临时停止活动信息等);4.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5.A级旅游景区基本情况:本地A级旅游景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所在地、等级及评定年份;本地A级旅游景区的服务信息,包括景区开放时间、联系电话及临时停止开放信息;本地A级旅游景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等级及评定年份。
(十)公共法律服务:1.公布本地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2.公开本地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信息。
(十一)涉农补贴:公开农机购置补贴、耕地地力保护、高素质农民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物防疫补助等补贴政策、补贴申报信息、实际发放结果信息。
(十二)户籍管理:公开户籍管理事项信息,包括事项的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十三)市政服务:1.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2.公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3.公开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4.公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考核情况信息;5.公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信息;6.公开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等审批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受理机构办理结果;7.公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公共监管(一)污染防治:1.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信息;2.公开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3.公开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4.公开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5.公开放射性污染防治(本地区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信息);6.公开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信息,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以及生活垃圾污染排放数据;7.公开污染源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监管信息);8.公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含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情况等信息8.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9.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
(二)环境监测:1.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和PM2.5浓度),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公开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3.公开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结果(包括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监测点位、执行标准、监测结果),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工业噪声监测结果信息;4.公开本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指标名称、监测指标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监测指标评价结论;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5.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监测信息;6.公开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污染排放数据。
(三)环保督察:1.公开环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环境监督实名举报反馈处理结果信息,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
况2.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
(四)环评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受理、拟批准和批准信息,公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和环境批复全文等全过程信息。
(五)林、河(湖)长制:1.公开本地区同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2.公开林长约谈整改情况信息。3.公开河长名单、河长公示牌信息,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生态建设:1.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信息;2.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信息;3.公开本地区审批后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4.公开候鸟收容救护结果信息;5.公开生态文明建设决策信息;6.公开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目标评价考核结果、财政资金保障的重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社会反映强烈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公众参与的信息反馈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七)水利:1.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取用水信息,包括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听证,定期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地下水管理信息,包括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2.农田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规划,大中型灌排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运营情况、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信息;农村供水工程: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3.防洪规划保留区,洪水预警信息、干旱预警信息。
(八)食品药品监管:1.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基本信息、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药品零售许可企业基本信息;2.公开食品生产经营、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疫苗监管监督检查情况(包含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检查实施主体、被抽检单位名称、被抽检食品名称、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检验依据、检验机构、检查结果等),医疗器械抽检信息(被抽检单位名称、抽检产品名称、标示的生产单位、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等)3.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4.公开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等,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热点问题落实情况等),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九)产品质量:1.公开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质量违法行为记录、缺陷产品名单及后续处理情况,2.及时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3.在抽样前公开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十)价格收费:1.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2.公开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一)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1.公开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落实举措;2.公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信息;3.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4.公开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十二)安全生产:1.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信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值
班电话;重大风险隐患排查信息;2.公开事故信息:本部门接报查实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3.典型事故通报:各类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
、相关领导批示情况、预防性措施建议等内容。4.公开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经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5.公开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6.列入或撤销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具体企业名称、证照编号、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十三)城市综合执法:1.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信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值班电话;重大风险隐患排查信息;2.公开事故信息:本部门接报查实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3.典型事故通报:各类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相关领导批示情况、预防性措施建议等内容。4.公开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经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5.公开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6.列入或撤销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具体企业名称、证照编号、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十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1.公开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排查和监测预警信息;2.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信息;3.公开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信息。
(十五)税收管理:公开税收相关政策法规、办税日历、纳税服务、行政执法信息。
(十六)信用信息:1.公开企业信用信息: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2.公开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公共交通运输1.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2.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3.公开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4.公路水运工程基础设施信息,道路、水路运输信息,综合交通运输及多式联运管理服务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广播电视1.公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2.公开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地方具体实施配套标准、市县标准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数字经济1.公开数字经济相关政策举措、工作进展、项目落地等信息;2.数字经济特色优势和未来产业指导目录;3.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金融科技等行业数字化转型目标、任务和进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重大战略部署落实情况“1269”行动计划、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深化健康江西建设等方面出台的政策措施及进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统计信息1.统计数据:公开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最新发布的主要进度和年度数据信息。2.统计分析: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统计数据解释说明、配套解读信息。3.统计年报: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审计信息1.公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公开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3.公开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政府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其他会议等(含会议视频、会议图解)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人事信息人事任免领导干部任免职务、任免时间、任免文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招考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公告、职位表、笔试面试成绩、体检考察名单、拟录用人员公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等,包括预案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发布时间、正文等(除涉密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灾害信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应急救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进展、结果等信息,包括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处置措施、调查结果、恢复重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建议提案办理办理结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密外),包括建议提案内容、答复意见、办理单位、办理时间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1.公布本地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2.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南,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包括服务目录、资费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电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县本级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告1.公开《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主要包括网站抽查、安全检查、网站开设整合、“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办理、假冒政府网站处置、人员培训等情况;2.公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政府公报县政府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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