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13日,湖口县建设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叶旺、邓能明等2人对东投状元府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
2020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叶旺、邓能明对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陈飞进行询问,其承认了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上述违法行为。
调查中取得的相关证据:
一、主体证据:
1、2020年12月22日提取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一份。
2、2020年12月22日提取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影印件二份。
3、2020年12月22日提取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影印件一份。
4、2020年12月22日提取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一份。
5、2020年12月22日提取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影印件一份。
6、2020年12月22日提取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授权人身份证影印件一份。
7、2020年12月22日提取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影印件一份。
8、2020年12月22日提取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书影印件一份。
二、违法事实证据:
1、2020年11月13日在东投状元府项目现场的证据视频一份。
2、2020年12月22日对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陈飞的询问笔录一份。
三、处罚决定
2020年12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认定:湖口县东投状元府项目发现项目建设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一)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临时便道要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罚款;未采取相关防尘措施”的相关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可认定其违法行为属从重处罚情况,应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25日,我单位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愿接受处罚,遂于2020年12月30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15日该单位申请两次缴纳罚款,并自觉完全履行至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的代表性在于日常的监督监管中经常遇到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现象,当事人多以工期紧为借口忽于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重要性。
亮点:
1、贯彻推行说理式服务型执法模式,是我们执法人员的工作方针。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该案件处理过程中运用到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让当事人明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是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本案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体现的更为明显,一一列明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的标准、操作技术规范的详细内容,可谓是典型的说理式执法,把处罚与教育完美的结合在一起。本案中又采取了回访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使违法行为得到了彻底整改。
3、本案是监督执法过程中最常见的案例,执法人员从最初遇见这种情况不知如何定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到现在能精准的发现违法问题,并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条例,只有自己理解法、懂法的时候才能将“说理式执法”贯彻好。
4、这种执法模式脱离了“以罚代管”的老旧形式,充分体现了服务性、说理性、柔和性执法相结合,真正做到了内化素质、外树形象。
不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造成周边大气污染案为何会是最常见的案例?虽然处罚的金额比较大,但占总工程款的一小部分,采取以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本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思考建议】
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执法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施工单位法律意识仍然薄弱,薄弱的根本原因在于环保意识的淡泊。身为一名县级住建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监管对象百分之九十都在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日常监督中常见的问题就是施工单位只注重施工进度忽视了对周边环境的保护,这种现象反而增大了工作量,让执法工作更难展开,宣传工作不到位是造成此现象的重大原因。住建执法工作的重点是提高建筑工地的周边大气环境,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百姓,往年我们住建监督工作者更致力于将宣传法律知识“送上”建筑企业的门,忽视了建筑企业相关人员也应该知法、懂法。建筑工地周边大气环境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同时,深化住建系统体制改革要求要建立完善住建法律体系,把准入、服务、监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住建系统工作人员是深化住建改革的主力军,只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并不够,如果住建基层工作人员也加入宣传工作的队伍中,才能更好地营造和谐住企关系,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法律条文中的罚款数额和相关震慑性措施也是值得有关人员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