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1-3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130004

关于《湖口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31 13:49 责任编辑:湖口县城管局
字号: 〖大 小〗

关联导读: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湖口县城管局代为起草了《湖口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开性、科学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21年3月5日前通过适当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792-6335160

    电子邮箱:738259080@qq.com


                                                                             湖口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1月31日



湖口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口县县城(含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倾倒、消纳、回填、再生利用等处置活动。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建筑垃圾的项目除外。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沿街门店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土、弃料等废弃物。

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房屋装修产生的两立方米以下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 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建筑垃圾的处置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县发改委、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交管大队、生态环境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核准

第六条  根据《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赣建城〔2017〕3号)的规定,湖口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县政府授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获得授权的企业成为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筑垃圾处置实施核准制(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排放建筑垃圾的除外)。

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手续。

处置零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不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但应联系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有偿清运到消纳场。

第七条  任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非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排放。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房屋建筑、交通公路、水利工程、房屋拆除等建设项目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或未明确余泥、渣土、弃土、弃料、其他废弃物等建筑垃圾消纳方式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由县城市管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构)筑物拆除单位应当确保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工地出入口实行硬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

(四)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堆放场地,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的规范装运;配备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保洁工作。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超载、不清洗车身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县城市管理局报告。县城市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四十八小时内应当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第四章 运输消纳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车辆具有行驶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

(二)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纳入县智慧城管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监控;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使用新型智能、节能环保、全密闭的新能源或清洁燃料车辆,防止沿途扬尘和遗撒;

(四)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外观、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手续;

(二)实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

(三)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运输;

(四)运输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处置场;

(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超载;

(六)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用和清洗,监督车辆安全文明行驶。

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时间由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公安交管大队确定并公布。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收集、运输建筑垃圾的,须报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在国家规定的中、高考期间等特殊情况下,禁止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应当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

(二)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三)消纳场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和设施;

(四)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有登记记录和处置记录,应定期向县城市管理局报告运输量和处置量;

(五)不同性质的土(如耕植土)应分类堆放、分类使用,露天堆放的应及时遮盖,防止扬尘;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七)对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送县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不得无故关闭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关闭的,须报告县城市管理局,并采取紧急措施。

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应急方案,经县城市管理局同意后施行。

第十八条  居民、沿街门店因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临时地点分类堆放,并委托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社区、村居)指定临时地点分类堆放,并委托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及时清运。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的清运实行有偿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的监管,严禁特许经营单位随意哄抬建筑垃圾处理费价格。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县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城市管理局作为湖口县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对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清运、统一处置、统一利用;负责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逐年提高;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违法使用准运手续的行为。为维护城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与住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单位采取联合执法,保障交通安全,加强综合治理,保护城市环境,共同推进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有偿清运的收费标准核定。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施工工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工地硬化场地、设置冲洗设施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监督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处置装修垃圾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局(治超办)是治理车辆超载、超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出入城区运输建筑垃圾超限、超载车辆;负责依法查处出入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污染公路、损坏公路行为。

(五)县公安交管大队是湖口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经县城市管理局核准的达到环保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负责依法查处未办理通行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负责依法查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超高、超宽、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运输车辆;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筑垃圾用地许可。

(七)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负责协同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做好辖区内企业、建筑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九)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法处置数量不足100吨的,处1万元-4万元罚款;违法处置数量满100吨不足500吨的,处4万元-7万元罚款;违法处置数量500吨以上的,处7万元-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面积不足50㎡的,处5千元-1万元罚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面积满50㎡、不足100㎡的,处1万元-3万元罚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面积100㎡以上的,处3万元-5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法处置数量不足100吨的,对施工单位可处1万元-4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处5千元-1万元罚款;违法处置数量满100吨不足500吨的,施工单位可处4万元-7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处1万元-2万元罚款;违法处置数量500吨以上的,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10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处2万元-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数量不足10吨的,对单位并处5千元-1万元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数量满10吨不足50吨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数量50吨以上的,对单位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零星建筑垃圾的个人,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建筑垃圾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侮辱、殴打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口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